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留置权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赋予债权人以法律支持,在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暂时保留其合法占据的债务人格物,以此来保护债权人自身的权益。
例如,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行纪经营活动中,若委托人拖欠报酬未按时缴纳,那么行纪人在此种情况下有权对委托物品实施留置权,但需注意的是,双方必须事先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使用留置权这一救济手段。《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