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关系主要涵盖下列几类:
第一,用水以及排水之相邻权益关系;
其次是在通行中涉及到的相邻关系;
再次则是地域使用方面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最后,还包括通风、采光以及日照等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
在此过程中,各个相临各方在行驶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必须保持协调配合的态度,以便充分考虑并照顾到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