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离婚与分居状况并无直接关联性。
从法律层面来说,夫妇二人只有经过两种合法途径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其一为达成协议,另一种则需诉诸法律实体。
当夫妇间由于情感不合而选择分居,倘若寻求离婚解决方案时,上述两种方式均可适用。
然而,若协议离婚遇阻或者出现争议,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离婚目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因感情不和睦而长时间分居且累计超过两年之久,在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证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具备离婚许可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