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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务派遣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务派遣是用工形式的一种。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2024-04-16 16:00:12 已帮助14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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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吗
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因劳动派遣关系纽带的终止,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该项责任烦请用人单位亦即劳务派遣机构承担支付之责。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如下: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周年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月平均工资水平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个人,此时间段将被视作是一整年的时间予以累积计算;
而针对未达到六个月的服务期者,则需向其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等值金额的经济补偿金。《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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