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称为“交强险”,它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的,旨在保障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的外来人员受伤、财物损坏等事故风险,其理赔范围仅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对被保险车辆自身及该车辆驾驶人员或车主都不包含在内。
至于与商业三责险之间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赔偿原则并不相同。
对于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状况,保险公司将依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然而,在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依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来决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其次,它们的保障范围有所不同。
相对而言,交强险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部分特殊情形之外,其在赔偿范围上几乎已经覆盖了所有可能涉及到道路交通责任风险的领域;
而在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则会设定一定比例的免赔额度、免赔比率或者责任免除项以规避相应风险。
最后,在强制性的层面上,两者也存在显著差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每辆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者都必须购买交强险;
同时,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时间以及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相较之下,商业三责险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