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规协议期满后,企业能继续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工作条件,然而仍有员工不愿签署新的合同时,企业无需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反之,假如企业在此时选择削减原本的工作条件,员工如继续拒绝签订,那么该企业除了还需尊重员工的选择,还应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样地,如果是公司方面主动决定不再续签此项劳动合同时,公司必须向每位受影响的员工支付适当的补偿金以示体恤与尊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