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实用条件可以概括如下几点:
首先,双方需基于相同的双务合同而互相承担债务责任,并且这两种债务之间必须具备对等的价值关系;
其次,提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于对方履行其对应的债务责任,并且该种债务已经到了即将到期的阶段;
对于尚未到履行期限的情况,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暂停履行的准备工作,但无权停止履行义务本身;
最后,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范畴,即是说,在双方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方先行履行、另一方随后履行的时间顺序确定。
此外,自有确凿证据表明后续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已经显著下降,而且这种状况可能导致无法实施对等给付行为并造成现实风险的,也可以引入不安抗辩权机制加以应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