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以下两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若劳动合同系由员工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此时理应视为劳动者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其次,若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率先提出并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尽管如此,用人单位仍然须依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