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则,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应选择与社保系统签订服务合约的医疗机构诊治,若情形危急,可先前往临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对于工伤治疗所需的所有财务开支,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范畴,就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承担。
另外,当职工因工伤导致住院治疗时,其所在企业需要按照公司公务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向其发放住院伙食补贴;
经过医疗机构开具证明,并经过相关经办机构核准通过之后,如果工伤职工需要赴异地就医或者提供其他相关服务,那么所产生的所有交通以及食宿费用也应当由所在单位依照本企业的员工标准据实为其报销。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导致的疾病,他们不能享有与工伤同等的医疗待遇,而需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办法进行处理。
最后,我们强调工伤职工到与社保系统签约的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如有符合规定的部分,将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