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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基本规则是什么呢

数罪并罚基本规则是什么呢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4-14 14:50:13 已帮助25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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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基本规则是什么呢
对于曾经犯下多起犯罪行为之人,除去死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在作出判决前,会综合考虑各量刑因素,决定其应受的刑罚期限。
但请注意,管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拘役则不得超过1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的判刑,若总刑期不超过35年,最长期限为20年;
若超过35年,最长期限则上线至25年。
在实际操作时,会依次对这些犯罪进行审判判决,并在每项判决结束后,继续展开之后的刑期执行工作。
例如,如涉及的各种刑罚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那就执行有期徒刑。
同样的,如果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管制的,或是有期徒刑与拘役同时存在的话,那么在有期徒刑与拘役执行完毕后,还需要接着执行管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无论哪种附加刑,都需要继续执行,且种类相同的附加刑要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则分别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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