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曾经犯下多起犯罪行为之人,除去死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在作出判决前,会综合考虑各量刑因素,决定其应受的刑罚期限。
但请注意,管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拘役则不得超过1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的判刑,若总刑期不超过35年,最长期限为20年;
若超过35年,最长期限则上线至25年。
在实际操作时,会依次对这些犯罪进行审判判决,并在每项判决结束后,继续展开之后的刑期执行工作。
例如,如涉及的各种刑罚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那就执行有期徒刑。
同样的,如果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管制的,或是有期徒刑与拘役同时存在的话,那么在有期徒刑与拘役执行完毕后,还需要接着执行管制。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无论哪种附加刑,都需要继续执行,且种类相同的附加刑要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则分别执行。《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