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女性处于月经期间、怀孕期、分娩期以及哺乳期这几个特殊时期,她们拥有相应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任何雇佣机构都禁止利用女性因结婚、怀孕、享受产假、进行哺乳等因素为由,降低其薪资水平、裁员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含聘用关系)或服务协议。
然而,若出于女性主观意愿,选择终止现有的劳动(聘任)合同或服务协议时,该条例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