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盗窃并实施自首行为的刑罚处置问题,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在不存在盗窃金额巨大或者连续性盗窃、入户盗窃、非法持有武器状下实施盗窃以及爬窗入室盗窃等特定类型犯罪条件情况下,这并不符合法定刑事罪名成立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层面的处罚。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若已经具备以上刑事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证据,那么便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还应附加或单独施以罚金处罚。
当然,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视为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