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自留山地与自留田一般的所有权均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来说,自留山是指已经被分发至每一户农民手中的、具有天然资源属性的土地,其性质属于尚未得到充分开发与利用的土地类型;
而自留田则是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期间,为了解决广大农民的生活资料供应问题所划拨出的、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主的土地资源,可以视作为一种土地补贴或福利形式。《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