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对先前所判定的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一项刑法执行操作过程。
其中,减刑的执行对象主要为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中的罪犯们。
因此,减刑的实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得以进行。
另外,减刑的实施范围仅限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人,但需在执行期间内认真遵守监狱规则,积极接受文化教育改革洗礼,并展示出真实的悔过态度,或是表现出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