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遇到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出现逾期、部分履行及违反约定之情况时,该方应当负担起继续履行责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而产生之实际损失。
在此情况下,赔偿数额应与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相等,夠包含因履行合同而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