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注意,搜查行为只可授权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人员实施;
2、展开搜索之际,必须向被搜查者展示由规范化法律程序签发的《搜查证》,如未出示此证,被搜查者享有合法权利拒绝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搜查。
其次,公安机关所颁发的搜查证,须由其管辖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予以批准和签发;
3、至于侦查人员而言,当他们面临“紧急情况”时,即使未携带《搜查证》亦可实施搜查活动,无需另行申请该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