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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3 16:25:03 已帮助2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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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别
首先是先履行抗辩权,这一制度要求在相关义务之人之间设立明确的履行顺序,并规定了应该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依法拒绝其提出的履行请求。
其次是后履行抗辩权,同样是在相关义务人士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履约顺序,只是在此情况下,约定应优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凿且具权威性的证据表明其正处于某些特定状况(即所谓的“不安事由”),则享有中止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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