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于2021年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文规定,债权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得以将其所拥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然而需注意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1)依据债权本身特质,不允许进行转让;
(2)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时;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行债权转让。
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若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则此项约定仅能约束双方,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同样地,对于金钱债权而言,若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转让,也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效力,而不能对抗第三方。
此外,根据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如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那么此次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可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