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受贿案件中,并不适用于数罪并罚制度。
因为受贿罪属于数额犯罪类型,我们需要将每次受贿行为的数额累加起来,然后将总和作为依据来衡量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本罪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许可非法地收取他人的财务,以此作为服务于他人以取得某种私人利益的手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