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缓刑人员可去往外地进行适当的探访活动。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而言,他们需要承担起一系列特定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度,接受各级监督机构的严密监管;
自觉履行按照考察机关规定的定期报告个人活动信息的职责;
严格遵循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相关规定;
如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镇或进行户口迁移等重要事项,必须提前向考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