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后个人名下的房地产产权证书添加了配偶姓名,那么此房产便会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在此情形之下,实际上这是一方对另外一方所做出的赠与举动,随着赠与行为的完成,两性关系中的两个人就成为了该物业所有权的共同共有人,这处房产自然也就归于夫妻两者共同所有,当婚姻关系破裂需要解除时,它理应被视作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适当的分配与分割。
在房地产权证书中并未明确记载各方所占份额比例的情况下,以及夫妻双方也未能达成明示或者默示协议的情况下,通常来说,将会被认为构成平等的共同共有状态,即各自占据权益的50%。《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