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无效婚姻之间的确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
在此,我们将对这两种法律行为进行简要概括并比较其异同点:
首先,它们所具备的基本功能不尽相同;
其次,二者的引发原因各有千秋;
再次,相关请求权人所涵盖的范畴也有所差异;
此外,二者在时效方面亦有所不同。
比如,以引发原因作为参考因素的话,离婚的起因往往发生在婚姻关系正式建立之后,主要源于夫妻间感情的彻底破裂;
然而,无效婚姻的形成原因则往往发生在缔结婚姻关系伊始,是一种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