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或其直系血亲要求将某任务视为工伤,而雇主方则持有不同意见且不肯承认该认定,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则应由雇主方承担。
而当社会保险行政部们收到有关工伤认定的申请之后,如果经审批后发现确有必要,他们有权对这起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与核实,而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及他们所在的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乃至相关各部门都需无条件地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于因职业原因引发之疾病的诊断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争议之鉴定工作,则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
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了合法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医学认定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将不会再继续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