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一般的处理原则,倘若住户并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相关之代收、代管确认书,亦或是尚未支付相应之保管服务费用,那么物业管理团队或安保团队并不具备有法定责任代替住户收取、接收邮包;
然而,倘若经由住户本人提供书面授权或者经过住户本人书面许可之下,物业管理团队或安保团队替其完成代收任务,则他们会被视为已得到住户的指示,有权承担起替住户妥善保管相关物品之责任及义务。
若是在此过程中因疏忽导致物品遗失或损害,那么代收人便应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