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权之授予"诠释为商标权所有者依照特定法律程序批准他方使用自身已经注册之商标。
商标的行使意味著商标权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或者委托非自产商等第三方来从事使用活动。
在我国相关的《商标法》法规中,第43条第2款就明确指出,允许使用别人注册商标的人必须在实际使用此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上明确展示出被授权人的姓名以及生产所在地。
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在未注明被许可人的名字以及货物来源的情况下,将会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限时纠正的处罚。
若逾期仍未能改正,他们会前来没收标志并销毁。
常见的商标使用权授权方式主要分有以下3类:
一,独占使用权,即商标权所有者规定时间段内,地域限制内,按照约定方式,只允许独家一个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商标权所有者在约定的时间段里不能再自己使用此商标;
二,排他使用权,即指商标权所有者规定时间,地域范围内,按照约定方式,仅仅允许独家一个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独享他们可以使用此商标但不能再授权其他人使用的权利;
三,普通使用权,即商标权所有者规定时段内,地域设定内,按照双方约定,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商标权所有者亦保留自行使用引商标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