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因管理的运作实践中,若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等方面的损失,那么我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这其中涉及到的行为被视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因此尙有侵权责任之主体就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起对受害者的补偿义务与责任。
关于什么叫做无因管理呢?它通常是指未经他人受托或依法承担相关义务的基础之上,为了防止其内在权益遭受损失,而自主地为他人提供服务或者管理事物,这种行为被称为实际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