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购买房产并且预先支付首期款记入己方名下的情况下,婚后仍然需要通过偿还贷款来完成整个购房过程的房产,可以被视为归属于房屋所有权的原始登记者一方所有。
然而,对于婚姻之后的共同还债部分,理应由原始登记者一方给予配偶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的明确规定,若夫妻双方之一在婚前签署了涉及不动产销售的合同,使用其个人资产支付了首付款项且向银行申请贷款,婚后则需依靠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如果房屋权利登记上显示的是首付款支付方的名字,那么当面临离异之际,这处不动产将按照双方事先协商的结果作出处置。
然而,如按上述规定未能就不动产归属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该不动产做出直接判令,即将该不动产判给登记方,且尚未偿还的贷款亦被判定是登记方的个人负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