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协议的终止流程中,一般的做法是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告知。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完成终止或者续签的相关手续时,这种情况应该被理解为事实上已经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
因此,作为雇主方,应当尽速与员工就合同的期限问题展开积极沟通和商议,争取达成共识并尽快办理续订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