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员工辞去现有的工作,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而是应该采取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自身的意愿。
在此基础上,员工们通知用人单位之后,到期便可自然地离开工作岗位。
那么,对于此类状况,劳动者们应该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建议大家可以选择使用快递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一份书面的辞职信,并务必保留好快递的详细信息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信的副本。
这样的话,当辞职的期限达到时,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的工资以及协助办理离职手续。
无论何时何地,如果员工选择辞职,只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先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决定即可。
由于预告期已满,除非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强制留住员工继续工作。
同样地,在此期间内,各方当事人仍然需负责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无论是哪一方,在未获得对方明确许可的情形下,均不能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