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无论处于何种状况之下,即便是员工罹患某种疾病,只要他在享受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便无权擅自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当医疗期结束之后,针对某些难以彻底治愈的病情,经过权威机构认证,被划定为一至四级的病状时,劳动者应退出工作岗位,切断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转入退休或退职阶段进行处理。
反之,如果症状只达到了五至十级水平,用人单位则可依法解除了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还需按照固定的法律法规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