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劳动者存在不当行为而遭受解雇的话,其所在的单位将无需为此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补偿责任。
次要的方面来看,由于以下各项原因,促使劳动者面临解雇决定时,其公司必须向该劳动者提供所谓的经济补偿:
第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者可能遭受疾病困扰或是不在正常工作环境中应有的负伤,且这种现象持续到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劳动者仍旧无法完成原工作任务或者适应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新的工作任务;
其次一个原因则是劳动者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岗位等,尽管经过了相应的培训或者工作岗位调整,但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
再次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和参照的客观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受到严重影响,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共同努力,仍然没有能够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改变达成统一意见,从而产生了解雇决定。
还有以下几个原因同样可以导致劳动者被解雇并获得经济补偿:
比如用人单位遵从著名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全面整顿,再比如说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还有就是当用人单位由于实施大型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模式调整等原因,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面临重大调整,工作岗位需要裁减时,最后就是除此之外,一些特殊情况,如经济环境发生大的变化,使得劳动合同的执行受到重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法律规定为按照劳动者在当前工作单位中所服务的时间长度为准,每满一年时间支付一定数量的月工资作为补偿,总计月份大于或等于六个月但小于一年的视为一年,总计月份低于六个月的则视为半年。
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违背相关法律随意解雇劳动者的话,法律要求用人单位须以相较于上述补金额度的两倍作为赔偿费用,对劳动者予以弥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