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退还彩礼以及当事人提出几次诉讼请求与离婚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倘若经查验确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人民法院理应受理并支持其关于收回依照风俗习惯所给予彩礼的正义请求:(1)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前未能正式办理结婚相关手续;(2)虽然已完成结婚登记流程,却未曾真正构成共同生活事实;(3)在婚前便向对方支付巨额礼金,致使支付方的个人经济状况处于极度困窘状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