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批准逮捕之人,若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取保候审之条件,便可申请强迫执行这一权力。
而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类司法机关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预防他们逃脱调查、控诉和审判程序,责令其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提供保证书,保证他们随时听从传唤,并且不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暂时解除了他们的羁押状态,从而形成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