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仅仅维持了短短两个月便提出离婚诉讼后,案件将被裁定是否准予离婚主要根据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若经由法庭审理,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情感裂痕,那么将会裁决离婚;然而相反地,倘若法庭判定双方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基础,那么将不会批准离婚申请。关于何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据相关法规,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一方面,婚姻缔结者其行为构成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公开同居;(二)另一方面,婚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进行虐待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行动;(三)再者,婚姻缔结者拥有重复出现的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四)此外,因为情感纠葛而长时间持续分居超过两年以上;(五)还有就是,夫妻之间由于未充分了解对方,草率闪婚,婚后却未能建立稳定的感情联系,以至于无法共同生活;最后,也包括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引发的夫妻感情疏远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