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预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将有重大变故之前,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该单位,从而解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如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阶段,则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发出正式通知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对于劳动者意愿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提前提出离职意向,那么将会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对其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