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孕妇员工,在其无任何过失的前提之下,企业是被禁止单方面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二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存在客观非过错性的原因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经济性原因进行裁员,以此为理由将“临盆、生产以及哺育期间”的女性职员解雇。然而,需要澄清的是,尽管女性劳动者正身处孕、产和哺乳这一特定时期,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在确定该员工存在主观过错的前提下,依法终止与她之间的雇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