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催告函时,针对各别案件的具体现状所设定的合理期限会因具体情形而有所差异,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强硬性的规定。比如说,在相对人希望被代理人能够对某项事宜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催告函将此意愿告知被代理人,同时,他们也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必须在接到该催告函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做出相应回应,否则就需要按照未追认来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