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约并导致无法联系其本人时,另一方即合同守约方有权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途径追索赔偿权益。
一旦签署合同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若其中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履行方式未达到约定标准,便有义务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针对违约被告,倘若经过法院递送传票通知后,其仍然没有合理解释地拒绝到场出席审判,则法院可依照程序进行缺席审判。
倘若法院最终判决后,而违约方却仍无视判决结果,不愿意执行判决内容,此时,作为守约方可以启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