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对于夫妻在并存有效期内合资购置或共同构建之住宅,或者在婚前由双方合资购置或构建的宅邸,这些皆视为夫妇共有人之宅,离婚时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若双方当事人都请求拥有该宅的所有权,且表示愿意以竞价方式获得,那么这是应当被批准的;
(二)若有一方当事人请求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则需要经过估值机构依据市场价格对该房产作出公平的估计,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无意争抢房产所有权,那就要依照当事人的各自申请,将该宅子公开出售,并将所得资金进行平分。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如下所示:
若能够实际分割使用的共有宅居,则可以进行实际分割和使用。
但如果房子无法分割使用,那可以将其估价分给一方,另一方获得补偿。
在决定哪个一方得到房产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居住状况以及抚养子女的一方的需求。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女方。
婚后,双方应对婚前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进行修复、重新装修以及原始拆除和重建,若是在离婚时权属未发生改变,那么该房产仍然属于产权人所有,像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比例,该房产所有权人也需要折价以一定的比例来补偿对方;
对于已经进行扩建的房产,其中扩建部分的应得房产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然而,在离婚时,倘若有一方生活困顿,比如离婚之后没有固定的住所,那么另一方应对其住房等个人资产进行合理的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