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怀孕中的女性员工来说,她们有权与雇主进行充分地沟通商讨,如若雇主能够认可其特殊情况,那么该员工便可立即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倘若雇主并不赞同这种做法,那就必须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对雇佣方所形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利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雇佣方,这样即可实现劳动合同的解除。
同样地,只要劳动者处在试用期,只需提前三日向雇佣方发出书面通知,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即便单位领导尚未签署批准,他们依然可以在通知时间期满后离开发达单位。
假如单位未能按照合法程序来办理这些手续,那么员工即有权力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要求劳动保险监察机构介入,以此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劳动仲裁通常会历经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院审查并受理、仲裁准备工作的展开以及最后的仲裁审理阶段。
首先是当事人提出申请,这包括申请人向仲裁院提交完整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其相关的材料以及证明文件。
接下来是仲裁院审查并受理申请过程,如果仲裁申请书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那么仲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回应,告知申请人是否已经接受其申请或是拒绝受理。
然后便是仲裁准备工作的展开,当仲裁院决定接受您的申请时,它需从立案之日起的第七个自然日内组成仲裁庭。
最后是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庭在开庭前五日内,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的开庭日期和地点。
倘若其中任何一方都有合理的理由,也可以提前至开庭前三日请求延后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