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非法狩猎类案件时,关于其立案基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首先,倘若涉案人员实施了在严禁狩猎地区、或者是在特定禁猎时段内在禁猎环境下、或是以使用禁用工具、手段等作案方式进行捕捞地方关键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动,且累计捕获数量达到五只以上,我们便可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立案侦查;
其次,即使涉案人员并未成功捕获任何猎物,若其存在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我们同样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启动全面调查和审理工作:
第一,如果涉案人员在多次行动中,曾利用军用武器、毒药、蒸汽枪、爆炸药剂、地雷等其他禁用器具超过十次;
第二,如若他们使用陷阱数量达到两百个以上,捕鸟工具(如网)达到五百个以上;
第三,涉案人员在涉及到非法狩猎活动中,采用严禁的烟熏及火攻方式达十次以上;
最后,若是曾经因为违反狩猎法规而受到行政惩处两次以上者。
此外,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违法案件,例如涉嫌在严禁狩猎区域、禁猎时期、使用禁用工具、手段等捕捞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超过十五只的盗猎活动,我们须要及时采取行动,并对其实施立案调查。
同时也要注意,即使在这个阶段并没有取得任何实物证据,只要涉案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我们依然需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还有就是,在这一类重大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涉案人员有可能再次实施这些违法行为,就谨慎地进行现场监控与反制措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