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如果有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不当手段,致使另一方在未能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修改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局部无效。在发生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或者局部效力产生争议时,应当交由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公正地审查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