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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哪些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4-05 18:45:20 已帮助17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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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如果有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不当手段,致使另一方在未能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修改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局部无效。在发生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或者局部效力产生争议时,应当交由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公正地审查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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