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当事人双方均主张解除婚姻关系时,仍需遵循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背景下,自即将开始实施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引入“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从而改变我们熟知的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流程如下所述:首先,夫妻双方需共同向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其次,在等候30天期间,如有一方在该期限内不愿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可向婚姻登记部门撤销已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再者,倘若在经过30日后,未曾出现双方均撤回各自的离婚登记请求的情况,则必须在此后连续30天的期间内,由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最后,在上述第二个30天结束之际,若未能亲临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同样会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当然,若顺利通过上述流程,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