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未能准时且全额支付员工的薪资待遇,员工有权即时解除其与贵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无需在离职前向贵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事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状况时,员工都有权解除与该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首先是未按照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和时限提供劳动防护设备或劳动环境的行为;其次是未准时且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福利;再次是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包含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接着是贵司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者就是因用人单位使用欺诈或威胁手段逼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宣告无效的情况;最后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可以在此种情况下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