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认定书或证明持有疑虑,他们有权在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的三个日历日内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此项复核申请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以及其理由与主要凭证。而针对同一事故的复核,仅能进行一次处理。若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详尽的审查后发现,原本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在事实阐述、证据链条、责任归属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或是调查及判定过程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是法定程序之嫌,则该机构将会依据法规赋予的权限,对此事予以重新调查与确认。然而,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信原先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事实清晰、证据可靠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没有问题,且责任分配公平、相关流程合规,那么,他们就会下发出支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