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指代尽管行为者实际上并不享有任何代理权限,但是相对方因某些充足的理由而误以为该行为者拥有代理权并与其签订法律协议,同时使得该交易的法律效果由真正的被代理人来承受。关于此项概念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首先,必须有证据证实行为者在执行代理行为时确实没有代理权或者针对所执行的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其次,相对方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去确信行为者实际上有代理权限,通常情况下,行为者持有被代理人颁发的相关证明文档,例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加盖了合同专门印章或是含有公司公章的空置合同书,亦或是被代理人向相对方发布的明确授权代理的通知或公开声明,这些类型的证明文件可以成为判断表见代理是否存在的客观依据;第三点,相对方必须是善意的,即他/她并不知道行为者所做的事情实际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最后,行为者与相对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公允且合法的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触发产生权责相同的代理之行为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该满足民事行为成立的合法要求,禁止违反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未能满足以上任何一个要素,那么表见代理将无法被认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