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承诺书时,若为单方面设立责任义务之条款,则承担该项义务的一方必须于承诺书上亲笔签署(以自然人身份签名即可;
若是法人或其他团体,则必须加盖公章)。
若此种承诺所针对的对象仅为享受权利之人,即便此类权利享有者并未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也并不妨碍承诺书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例如,在实施单方面权利转移的情况下,权利接受者不必亲自签署对应承诺书,但却有义务向负有义务的一方进行明确告知。
因此,在起草及签署承诺书过程中,无论是要求承担责任义务的一方,还是仅仅享受权利的一方,都需要予以谨慎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人必须亲笔签署文件并且加盖公章,而享受权利的一方则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签署。《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