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谓“非因个人自愿导致失业状态”的情形特指劳动者因受到雇主方面的解雇或进行裁员而失去工作。
通常而言,无论是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合同终止,亦或是基于合同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
又或是由于被用人单位视为不称职者予以开除、除名以及辞退,这些行为皆可被归类为属于“非因个人自愿导致失业状态”的范畴之内。《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