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相关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不当得利之债这一法律关系中,事实上受益之人承担着向受损方返还不当得利财产的债务责任,而在此过程中遭受损失的一方则被赋予了不当得利返还及损害赔偿的两种法定权益。
其次,不当得利之债的实际标的物即为返还该项所得利益的具体履行行为;
同时根据利益性质状态的差异,该履行行为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再次,不当得利所包含的实质内容,主要涉及到受益人应付的即时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义务以及受损方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定权力。
最后,作为受损方的债权人可以合法请求不当得利行为人返还其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如果对应利益已经无法追回,其依然拥有要求受益方返还相应价款的权利。
至于如何确定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各方角色及其权利义务,我们有如下详细描述:
首先,若受益人为善意人士,那么他需返还利益之时仅限于现存利益的范畴内;
若该部分利益已经灭失,受益人无需再行担负返还义务。
其次,若受益者存在恶意情形,则其需要全额返还所得利益、即便潜在利益已经消失,仍需承担返还责任。
最后,若受益人在获取利益时属于善意状态,但之后转变为恶意心态,那么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就应该以其从恶意心态产生之日起产生的利益范围为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