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既定遗嘱存在的情况下。
首先,我们会与其委托人签署协议约定服务事项,同时与保留了委托人及遗嘱立嘱者身份证明和财产证明副本的立遗嘱者达成书面协议;
其次,我们将对委托方提交的遗嘱进行详细审查;
再者,我们会对接受代理委托的客户实施调查问卷,结合事实形成文档记录;
接着,我们将前往联系遗嘱立嘱者,进行现场笔录以了解遗嘱行为是否反映出他的真实意愿;
最后,我们将回到办公场所进行法律见证,制作一式三份的誊本,其中一份交还给委托方,另两个副本留在律师事务所备案保存。
(二)在无预先设定遗嘱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委托人的需求,通过提供委托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而进行相关业务工作。
首先,我们将与委托人签订确定咨询服务的协议合同;
紧接着,我们同样会与留存了委托人及其遗嘱立嘱者身份证明以及财产证明副本的立遗嘱者签署相应的协议;
然后,我们将对代理委托的顾客进行深入调查,丰富笔录信息;
随后,我们将携带上述问卷笔录,返回律所进行有律所公章的见证书制作,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还到委托客户手中,另两个副本用于律师事务所在内进行备案留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